2011年3月26日星期六

判处李银河裹小足、戴上贞节带

判处李银河裹小足、戴上贞节带
 
 
  中国民意法庭判决通告(2009年•三号)
 
  据众网友举报、共诉:李银河,犯有煽动淫乱罪。
  本庭,经调查、核实:李银河,确实犯有煽动淫乱罪;证据确凿,罪名成立。
  其罪行,致使社会淫乐成风,导致道德沦丧、风气败坏,严重干扰我国经济改革、政治民主的大方向。
  ……
  本庭作出判决如下:
  判处李银河:立即,裹小足、戴上贞节带;贞节带,永远不许自行取下。
  如有不服,不得上诉。此判决,为终审判决。
 
    中国民意法庭庭长 顾晓军(签名、盖章)2009-2-18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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