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

中国民意法庭判决书(二)

中国民意法庭判决书(二)
 
 
  《中国民意法庭判决书》发布后,有网友苍鹭提出:
  “余秋雨、王兆山:捕前系中国作邪猪名作家。罪名:拍马屁罪。”
  本庭,当即批示:同意!立即执行。
  现,补充通告如下:
 
  拍马屁是有罪的。
  在伟大中国,即将进入新一轮改革开放之际,绝不能让阿谀奉承等小人伎俩蔚然成风,从而搞乱我们的阵脚。
  现,中国民意法庭,作出判决如下:
 
  余秋雨,男,62岁。捕前,系著名作家。
  犯有:企图舔屁眼沟子罪。
  判处:禁舔屁眼沟子20年。监外执行,以观后效。
 
  王兆山,男,年龄不详。捕前,系名作家。
  犯有:企图舔屁眼沟子罪。
  判处:禁舔屁眼沟子10年。监外执行,以观后效。
 
  本判决书,自发之日布起,自动生效、执行。
  敬请广大网友,监督执行。
 
        中国民意法庭庭长 顾晓军 2008-12-20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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